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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

来源: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时间:2020-03-19

1)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0]15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去年11月国务院提出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后,各地纷纷主动采取行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少地方提出发展低碳产业、建设低碳城市、倡导低碳生活,一些省市还向我委申请开展低碳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既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又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强度、推进绿色发展的做法和经验,非常必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我委将组织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气候变化深刻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机遇。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能源需求还将继续增长,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如何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妥善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全新的课题。我们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从实际出发的方针,立足国情、统筹兼顾、综合规划,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示范推广,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的试点,有利于充分调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重要抓手。

二、试点范围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各地方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经沟通和研究,我委确定首先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

三、具体任务

(一)编制低碳发展规划。试点省和试点城市要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全面纳入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试点省和试点城市低碳发展规划。要开展调查研究,明确试点思路,发挥规划综合引导作用,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提出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绿色发展模式。

(二)制定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发挥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环保、新能源发展、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协同效应,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实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探索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三)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加快低碳技术创新,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积极运用低碳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要密切跟踪低碳领域技术进步最新进展,积极推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或与国外的联合研发。

(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试点地区要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加强能力建设,提供机构和人员保障。

(五)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试点地区要举办面向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活动,提高决策、执行等环节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活动,鼓励低碳生活方式和行为,推广使用低碳产品,弘扬低碳生活理念,推动全民广泛参与和自觉行动。

四、工作要求

低碳试点工作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务求实效。试点地区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抓总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辖区内有试点城市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大胆探索,注重积累成功经验,坚决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试点地区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31日前报送我委。

我委将与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对于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示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2)关于开展第二批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37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开展低碳试点的任务部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确保实现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我委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20107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第一批国家低嵌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通知》下发后,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按照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区低碳试点工作,制定了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健全低碳试点工作机构,积极创新有利于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开展多层面的低碳试点,探索不同层次的低碳发展实践形式,积累了大量分类指导的工作经验,从整体上带动和促进了全国范围的低碳绿色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地区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禀赋迥异,试点目标、主要任务、重点行动和实现路径也不尽相同。扩大试点范围、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地区间良性互动发展,探寻不同类型地区行之有效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路径、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将成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主要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扩大低碳发展试点还将彰显我国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决心和行动。

二、试点范围

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各申报地区的工作基础、示范性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等因素,经沟通和研究,我委确定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和石家庄市、秦皇岛市、晋城市、呼伦贝尔市、吉林市、大兴安岭地区、苏州市、淮安市、镇江市、宁波市、温州市、池州市、南平市、景德镇市、赣州市、青岛市、济源市、武汉市、广州市、桂林市、广元市、遵义市、昆明市、延安市、金昌市、乌鲁木齐市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

三、具体任务

()明确工作方向和原则要求。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开展低碳试点的根本要求,以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原则,进一步协调资源、能源、环境、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的关系,合理调整空间布局,积极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新格局,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

()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等方面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低碳绿色发展模式。发挥规划综合引导作用,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将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城市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城市规划中。

()建立以低碳、绿色、环保、循环为特征的低碳产业体系。结合本地区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加快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推广绿色节能建筑,建设低碳交通网络。大力发展低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探索建立重大新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准入门槛制度。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编制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加强能力建设,为制定地区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提供依据。

()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确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并将减排任务分配到所辖行政区以及重点企业。制定本地区碳排放指标分解和考核办法,对各考核责任主体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考核。

()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个人和家庭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引导适度消费,抑制不合理消费,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推广使用低碳产品,拓宽低碳产品销售渠道。引导低碳住房需求模式。倡导公共交通、共乘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出行方式。

四、工作要求

低破试点工作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试点省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试点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低碳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工作要深入学习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大胆探索、务求实效、扎实推进,注重积累成功经验,坚决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各试点省市要抓紧完善试点工作初步实施方案,并于1231日前报送我委。

我委将与试点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指导试点省市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引导服务。对于试点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示范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125


 

3)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7]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实现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我委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组织开展了两批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各试点省市认真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在推动低碳发展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为了扩大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范围,鼓励更多的城市探索和总结低碳发展经验,我委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开展了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的组织推荐和专家点评。经统筹考虑各申报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工作基础、示范性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等45个城市(区、县)(名单附后)开展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目标,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探索低碳发展的模式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工程创新,强化基础能力支撑,开展低碳试点的组织保障工作,引领和示范全国低碳发展。

二、具体任务

()明确目标和原则。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经济基础等方面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低碳绿色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低碳生活方式。

(二)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根据试点工作方案提出的碳排放峰值目标及试点建设目标,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并将低碳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政府重点工作。发挥规划的综合引导作用,统筹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降耗、增加碳汇等工作,并将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城镇化建设和管理中。

()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制度。将减排任务分配到所辖行政区以及重点企业。制定本地区碳排放指标分解和考核办法,对各考核责任主体的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考核。

(四)积极探索创新经验和做法。以先行先试为契机,体现试点的先进性,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制度创新,按照低碳理念规划建设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制定出台促进低碳发展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技术推广政策,为全国低碳发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提高低碳发展管理能力。完善低碳发展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统计、监测与核算体系,加强低碳发展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时间安排

20172月底前:启动试点,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推进试点工作;

2017-2019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四、组织实施

(一)低碳试点工作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试点工作的制度创新要与相关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协调,避免工作重复。

(二)试点工作要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胆探索、务求实效、扎实推进,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确保试点目标按时完成,坚决杜绝概念炒作和搞形象工程。

(三)试点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向我委定期报送年度进展情况。试点名单中,有条件批复的地区(附件中带星号地区)要对照我委组织召开的专家点评会意见,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7126日前报送我委。

(四)我委将与试点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对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组织总结评估,指导试点地区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引导服务,及时梳理试点在体制机制、低碳发展制度与政策措施实施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加以示范推广。

联系人:向慧刘峰  电话:010-68505560/5883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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