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低碳城(镇)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5]177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我国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发改气候[2014]2347号)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和国际潮流,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时期,探索以绿色低碳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目前,一些地方结合新城开发、城乡结合部改造和低碳产业发展,提出探索建设低碳城、生态城等新型城镇化模式,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部分低碳城、生态城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概念目标模糊、规划水平不高、产业支撑不足等问题,亟需从国家层面加强规范和引导。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规划理念先进、发展潜力巨大的城区和城镇,开展国家低碳城(镇)试点,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探索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实现产业低碳发展与城市低碳建设相融合,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走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的重要探索,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过快增长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的低破发展模式,井为全国新型城镇化和低碳发展提供实践经验,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首批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名单
统筹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和代表性,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定广东深圳国际低碳城、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山东青岛中德生态园、江苏镇江官塘低碳新城、江苏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云南昆明呈贡低碳新区、湖北武汉花山生态新城、福建三明生态新城作为首批国家低碳城(镇)试点。
三、工作目标
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低碳理念统领试点城(镇)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全过程,以低碳生产、低碳生活、低碳服务为重点内容,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建成一批产业发展和城区建设融合、空间布局合理、资源集约综合利用、基础设施低碳环保、生产低碳高效、生活低碳宜居的国家低碳示范城(镇)。
四、主要任务
加强理念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统筹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把试点城(镇)打造成为我国低碳发展先行示范区。
(一)探索城(镇)规划和建设新模式。严格按照低碳发展理念规划产业布局、生活社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空间,形成高效集约、功能齐全、舒适便捷的低碳发展空间格局。应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防止大拆大建。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试点城(镇)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二)打造低碳生产生活综合体。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生产生活设施,探索低碳产业、低碳生活相融合的低碳发展新模式。通过聚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型服务业,形成特色鲜明的低碳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绿色低碳建筑,试点城(镇)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70%以上。构建低碳交通体系,推行网格式道路布局,构建紧凑高效的公交和慢行交通网络,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低碳高效的能源供应体系,积极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鼓励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工业余热进行集中供热,鼓励构建智能微电网系统。完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培育低碳文化,扩大低碳产品消费,倡导低碳生活。
(三)创建低碳发展政策试验田。鼓励实施有利于试点城(镇)产城融合发展以及低碳产业集聚、低碳能源使用、低碳技术研发的土地、金融、税收、投资、价格、人才政策,开展体制机制创新。鼓励设立低碳发展基金,采用资本金注入、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试点的支持力度。
(四)形成低碳技术研发应用高地。通过政府引导,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入驻试点城(镇),鼓励企业在试点城(镇)设立或迁入低碳技术研发总部,开展研发智能电网、先进储能、分布式能源、高效节能工艺及余能余热规模利用、被动式绿色低碳建筑、新能源汽车、城市能源供应侧和需求侧节能减碳等低碳技术研发。加快低碳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推广。
(五)探索城(镇)低碳运营管理机制。健全职能综合、运作高效、机构精简的管理机制,加强试点城(镇)低碳管理。结合各地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建设信息化智能管理综合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企业生产、居民生活信息集成、共享和应用,降低人力、资源、物流等要素成本。建立试点城(镇)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化管理体系,在主要企业建设能源和温室气体数据在线监测系统。
(六)建设低碳发展国际合作平台。在城(镇)低碳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人才和资金,优先在试点城(镇)内实施低碳发展国际合作项目,把试点城(镇)打造成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示范窗口。
五、组织实施
(一)试点城(镇)要在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发展优势,确定试点工作的重点领域和任务,探索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的低碳发展模式,编制低碳城(镇)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大纲详见附件),并组织实施。
(二)试点城(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抓紧落实试点城(镇)的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政策等的证明文件,以及成立相关试点城(镇)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
(三)试点城(镇)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试点城(镇)建设工作,及时跟踪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将试点城(镇)年度工作进展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评审低碳城(镇)实施方案;研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低碳城(镇)建设的指导;研究发行绿色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列入实施方案但现有政策没有覆盖的项目,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五)试点城(镇)实施方案实施三年后,可经试点城(镇)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提出验收申请。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城(镇),授予"国家低碳示范城(镇)"称号。
附件: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