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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时间:2020-03-23

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3]937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对于确保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约束性目标,有效履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国际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

各地区、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统 计 局
2013
520


 

附件:

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现就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有效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实现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我国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工作不断完善,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然而,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不断深入,现有统计在反映气候变化状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数据缺口,难以满足履行公约和开展国内相关工作的需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迫在眉睫,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围绕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10年下降17%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建立健全相关统计和调查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推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走向信息透明化、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新形势和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有统计基础,科学设置反映气候变化特征和应对气候变化状况的统计指标,综合反映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和成效,建立健全覆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基础统计和调查制度,改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排放核算的统计支撑,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能力,为建立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设计、内涵科学原则。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统计指标既要概念清晰、内涵明确,又要覆盖各个相关领域,全面反映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坚持导向性和可行性相结合原则。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加快建设两型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既要体现国家战略意图、强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导向,又要与相关约束性指标相衔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原则。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统筹考虑国内和国际、当前和长远。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既要从现有相关指标出发,满足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需要,又要适应未来需要和国际比较,并可以适时充实完善。

坚持全面落实与突出重点原则。根据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考核工作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统计报表制度,改进统计数据汇总方式,逐步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加强相关机构和企业的统计能力建设。

三、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

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包括气候变化及影响、适应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投入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管理等5大类,涵盖19个小类、36项指标(见附件1)。

(一)气候变化及影响类指标。

气候变化及影响指标用于反映气候变化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包括温室气体浓度、气候变化及气候变化影响等3小类,二氧化碳浓度、各省(区、市)年平均气温、各省(区、市)平均年降水量、全国沿海各省海平面较上年变化、洪涝干旱农作物受灾面积、气象灾害引发的直接经济损失等6项指标。

(二)适应气候变化类指标。

适应气候变化指标涵盖4小类,主要反映农业、林业、水资源、海岸带适应气候变化的现状与努力,包括:保护性耕作面积、新增草原改良面积、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节水灌溉面积、近岸及海岸湿地面积等6项指标。

(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类指标。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指标主要反映我国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目标与行动,主要包括综合、温室气体排放、调整产业结构、节约能源与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增加森林碳汇、控制工业、农业等部门温室气体排放7小类共16项指标。 综合指标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 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分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5个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等2项。 调整产业结构指标包括: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等2项。

节约能源与提高能效指标包括: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率等3项。

发展非化石能源指标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增加森林碳汇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新增森林面积等3项。

控制工业、农业等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包括:水泥原料配料中废物替代比、废钢入炉比、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沼气年产气量等4项。

(四)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投入指标。

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投入指标涵盖4小类,主要从科技、适应、减缓、其他等方面反映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情况,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投入、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建设投入、节能投入、发展非化石能源投入、增加森林碳汇投入、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和考核及其能力建设投入等6项指标。

(五)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管理指标。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管理指标主要从计量、标准与认证等方面反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碳排放标准数量、低碳产品认证数量等2项指标。

四、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

(一)完善能源统计。

1.增加能源品种指标。

细化和增加能源统计品种指标。一是将原煤细分为烟煤、无烟煤、褐煤、其它煤炭,将其他能源细分为煤矸石、废热废气回收利用;二是增加可再生能源统计,可再生能源品种包括生物质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一次能源生产中增加生物质能发电等;三是在能源加工转换中增加煤基液体燃料品种。

2.修改完善能源平衡表。

在能源品种部分用烟煤、无烟煤、褐煤替换原煤,用煤矸石、废热废气回收利用替代其他能源,增加燃料甲醇、燃料乙醇、煤制油、秸秆、薪柴、木炭、生物气体燃料;在一次能源生产部分增加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生物质液体燃料、生物质气体燃料等;在能源转换部分增加煤基液体燃料转换,在终端消费量部分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开为“仓储和邮政业”和“交通运输业”,并增加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运、航空、管道运输等细项。

3.完善工业企业能源统计。

完善现有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改进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表的表式,明确区分不同用途的分品种能源消费量,包括企业非生产性能源消费量、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用于交通运输设备的能源消费量,对上述不同用途的能源消费进行分类汇总。

4.完善建筑业、服务业及公共机构能源统计。

完善建筑业、服务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在重点企业统计报表中增加能源消费统计指标。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及相关统计,增加分品种能源消费指标,并单列用于交通运输设备的能源消费。

5.健全交通运输能源统计。

健全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营运企业和个体营运户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运输里程、客货周转量、能源消费量等指标。加强交通运输重点联系企业的能源消费监测及相关统计,增加海洋运输分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分品种的能源消费量统计。

(二)健全工业相关统计与调查。

1.增加工业产品产量及含氟气体生产、进出口和消费统计。

在工业产品产量统计目录中增加电石、石灰、水泥熟料和己二酸产量。增加含氟气体生产、进出口及消费量统计。

2.健全高排放行业相关统计与调查。

完善煤炭生产企业矿井风排瓦斯量、煤矿瓦斯抽采量、瓦斯利用量、煤层气抽采量和利用量等数据的统计与调查。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及加工企业对事故、放空及火炬等环节的统计与调查。健全火力发电企业对分品种燃料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电量及燃料平均收到基碳含量、锅炉固体未完全燃烧热损失百分率、脱硫石灰石消耗量、脱硫石灰石纯度的统计与调查。健全钢铁企业废钢入炉量、石灰石及白云石使用量、电炉电极消耗量等数据的统计与调查。

(三)完善农业相关统计与调查。

完善农田和畜牧业相关统计指标。开展一熟、二熟、三熟农田播种面积统计,水旱轮作农田的旱田播种面积专项调查。开展主要农作物特性专项调查。完善畜牧业养殖数量统计调查,开展畜牧业生产特性以及畜禽饲养粪便处理方式等专项调查。

(四)完善土地利用变化及林业相关统计与调查。

完善森林主要灾害相关统计,增加火灾损失林木蓄积量和森林病虫害损失林木蓄积量指标。结合森林资源清查,增加林地单位面积生物量、年生长量等指标的调查,并开展森林生长和固碳特性的综合调查。加强造林、采伐、林地征占与林地转化监测与统计,并按地类类型统计森林新增面积和减少面积。

(五)完善废弃物处理相关统计与调查。

增加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处理方式、填埋气回收发电供热量以及垃圾焚烧发电供热量的统计,并选择典型城市进行垃圾成分专项调查。增加生活污水生化需氧量(BOD)排放量及去除量、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泥处理方式及其处理量的统计与调查。

五、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统计管理制度

(一)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体系。

在现有统计制度基础上,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与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相匹配的基础统计体系。健全国家、地方以及重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报表制度。加快构建国家、地方和重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体系。

(二)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发布制度。

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公报的形式视情择机发布。国家信息通报(含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数据)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拟在相应年份的公约缔约方大会召开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报告,并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数据使用管理制度。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和保密义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的温室气体清单,在以国家信息通报(含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数据)形式提交国际社会前,应严格保密。国家统计局负责的温室气体基础统计数据和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中未公开的数据(含其它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公布前应予保密。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中相关数据的集中发布,不影响有关部门已有的数据发布机制。

六、保障措施落实

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资金保障、强化能力建设。

()明确职责分工。

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数据收集与评估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负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相关统计与调查制度,并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相关数据。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职责分工,确定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统计与调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

 ()落实资金支持。

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覆盖范围广,涉及机构多,需要统计和调查的信息量大,必须有稳定和充足的资金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和加强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要求,加大财政对相关统计工作的投入,确保相关统计核算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能力建设。

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亟需加强统计机构特别是基层统计机构的能力建设。要充实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队伍,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业务建设,加快建立统计数据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1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略)

附件2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责任分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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