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
环气候函[201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要求,我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2017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提交干部主管部门参考。现将新修订的《“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见附件1)、《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和相关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于2018年6月开始,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2017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评估报告及数据核查表(含电子版)报送我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请参考附件2进行计算。
二、2018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自评估报告、数据核查表以及相关支撑材料,对各省(区、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审核。
三、2018年7月中下旬,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完成情况、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8日前,将本地区负责考核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反馈我部(气候司)。
联系人:贾秋淼、文希、刘峰
电 话:(010)66103240、66103207、66103205
传 真:(010)66103207
附件:
1.“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略)
2.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略)
生态环境部
2018年5月2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中组部,国家监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认监委、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